行政相對人名稱 | 勞XX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自然人 | ||
自然人證件類型 | 身份證 | 自然人證件號碼 | 440725XXXXXXXXXX12 |
案件名稱 | 勞XX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 | ||
決定書(通知書)名稱 | 林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 | 決定書(通知書)文號 | 鶴林罰決字2019第05號 |
違法依據 | 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 ||
違法事實 | 勞XX于2017年未取得林地審核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在鶴山市古勞鎮(zhèn)麗水村委會XX村“XXXX”林地上搭建餐廳、硬底化水泥地用于經營XXXX農莊。經我局工作人員現場核查,現場被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為商品林地和生態(tài)公益林地。經我局聘請第三方鑒定機構江門市鑫華農林科技有限公司林業(yè)技術人員對現場被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勾繪計算,現場被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為商品林地和生態(tài)公益林地,屬于商品林地面積294.83平方米(0.442畝),屬于生態(tài)公益林地面積143.04平方米(0.215畝),總面積437.87平方米(0.657畝)。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0-11 | ||
處罰內容 | 罰款:0.437870(萬元); 其他行政處罰:限期6個月內恢復被改變林地原狀 | ||
執(zhí)法單位 | 鶴山市林業(yè)局 |
林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鶴林罰決字2019第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