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應碧:
你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請,本委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鶴勞人仲不字〔2024〕第025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因無法聯系你,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予公告,本公告自掛網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內容如下:
你于2024年1月18日送來仲裁申請書(所列被申請人為:孔平飛)已收悉。本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等相關規(guī)定,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見下列第 6項:
1.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范圍
2.申請人無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申請人與本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
4.無明確的被申請人
5.本爭議不屬于本院管轄范圍
6.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
7.其他
申請人可在收到本通知書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第5項不屬于本院管轄范圍而不予受理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