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漢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馮惠芳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鶴勞人仲案字〔2024〕第426號),已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仲裁裁決書》。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本公告自張貼或掛網(wǎng)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江門漢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申請人馮惠芳支付2023年7月工資差額及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的工資共計30738元。
二、被申請人江門漢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申請人馮惠芳支付餐費補貼780元。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