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烈士褒揚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鶴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鶴山市烈士陵園等15處烈士紀念設施(含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區(qū)、烈士紀念碑)保護范圍公布如下:
一、保護范圍
15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面積分別為:鶴山市烈士陵園70318.71平方米,鶴山市英烈園360.24平方米,方奕智烈士紀念碑168.16平方米,鄧少珍烈士紀念碑274.53平方米,金崗戰(zhàn)斗烈士紀念碑982.54平方米,溫許榮烈士紀念碑496.71平方米,李深烈士紀念碑832.40平方米,巫灶先烈士紀念碑426.56平方米,址山革命烈士紀念碑3561.50平方米,云鄉(xiāng)革命烈士紀念碑751.89平方米,宅梧革命烈士紀念碑1953.64平方米,宅梧抗戰(zhàn)陣亡烈士紀念碑1337.58平方米,龍?zhí)渡礁锩沂考o念碑873.98平方米,白水帶革命烈士紀念碑252.15平方米,雙橋革命烈士紀念碑631.64平方米(具體保護單位和保護范圍見以下保護范圍圖)。
二、保護內容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烈士紀念設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員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烈士紀念設施。非法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員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的,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周邊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建設單位開展工程項目前應征求烈士紀念設施主管部門意見,保持烈士紀念設施周邊環(huán)境莊嚴、肅穆、清凈,不得修建與烈士紀念保護環(huán)境風格相違背的設施。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鶴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
鶴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4年12月4日